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支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吉林远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宁江区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连政,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公馆926室。
法定代表人:于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于闰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