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吉林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宁江区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连政,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公馆926室。
法定代表人:于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公司)、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磊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于闰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