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建城创美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5490号
原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王敏琦,吉林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建城创美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启辉,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建城创美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建城创美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金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