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华绅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5037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华绅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6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