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乡市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82民初824号
原告:司法剑,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新乡市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
负责人:琚水利。
原告司法剑与被告***、新乡市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乡市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法剑对被告新乡市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