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0018号
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门头港经济开发区建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963136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036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2479727F。
法定代表人:向丰。
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以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5.93元(已减半),由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