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2220号 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建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9631363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珠山镇民族路34号国网**县供电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78920739D。 负责人:***。 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036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2479727F。 法定代表人:向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楼8层8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33TY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3501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徐 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垣淼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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