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2220号
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建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9631363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珠山镇民族路34号国网**县供电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78920739D。
负责人:***。
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036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2479727F。
法定代表人:向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楼8层8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33TY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3501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徐 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垣淼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