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428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036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市芭蕉侗族乡灯笼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灯笼坝村***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芭蕉侗族乡灯笼坝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诉争协议已解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