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428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036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市芭蕉侗族乡灯笼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灯笼坝村***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芭蕉侗族乡灯笼坝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诉争协议已解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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