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3民初279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3274537T。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58101111J。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036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葵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