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施自治州大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5659号
原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036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自治州大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翔宇建设小区)3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476749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恩施自治州大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原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费退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具有因违法行为需处理而可以不准许撤诉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减半交纳44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本院决定免予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