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民初1271号
原告: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长坪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城街道工业路西段路南。
负责人:李鲲。
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鲲,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工业新村小区8号,系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7元,由原告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