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46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唐庙乡智垓行政村智垓村547号。
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