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469号 申请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