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5530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49533762,住所地菏泽市金乡县马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7717336Q,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TT7030A,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岛路中***(***方小区西门北侧)。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3)鲁1721民初55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银行存款111万元。2023年8月9日,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银行存款111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