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5530号之一
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49533762,住所地菏泽市金乡县马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7717336Q,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TT7030A,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岛路中***(***方小区西门北侧)。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8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50元,由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