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5530号
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49533762,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7717336Q,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TT7030A,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岛路中***(***方小区西门北侧)。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银行存款111万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全金额¥111万元),以该款项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分公司银行存款1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