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7717336Q,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华路与桂陵路交叉口万象广场6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原审被告:***,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任城区。 上诉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23)鲁0832民初4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23)鲁0832民初412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因本案上诉人的地址在菏泽市开发区,依法应适用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要求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诉讼请求指向的是接受劳务的人向提供劳务的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义务,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梁山县,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