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欧恒福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30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A-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创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865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本案本诉中主张,其在与创博公司签订《香江商业集团华南总部1#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依约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签证工程量以及相应的材料费用,要求创博公司予以支付。据此,***在本案所主张的劳务费,并非是因其个人付出劳务而应获得的劳务报酬,而是基于其履行上述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的劳务工程款。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创博公司主张,***作为上述劳务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创博公司的损失,并据此提出反诉,要求在双方工程款结算时,将因欧恒福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予以抵扣,并由欧恒福返还创博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由此,不论是***的本诉,还是创博公司的反诉,均是基于双方在履行《香江商业集团华南总部1#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同一法律关系项下调处的范畴。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本诉部分为劳务合同纠纷,创博公司反诉要求欧恒福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并非本诉劳务合同纠纷调处的范畴,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8655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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