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民终605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979829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笃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粤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惠州市河南岸马庄金山湖小组下坝一巷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JHDJ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计荣,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彩一村民委员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彩一村柑子园小组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303ME191077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惠州市粤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计荣、***、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彩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予以立案受理。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以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原审法院已经向上诉人***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定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二审诉讼费。***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二审诉讼费。经本院核查,至今为止,上诉人***仍未预交本案的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尽管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而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邹 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