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民终6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979829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笃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粤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惠州市河南岸马庄金山湖小组下坝一巷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JHDJ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计荣,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彩一村民委员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彩一村柑子园小组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303ME191077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惠州市粤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计荣、***、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彩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邹 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