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2953号
原告:广州力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徐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贤,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联宠诊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西陇创新园区**B409div>
法定代表人:简利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力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联宠诊断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力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广州联宠诊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9359.69元的财产,并提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129359.6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力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广州联宠诊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9359.6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曾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