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7101行初19号
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杰。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秦,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李月桂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