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黄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5666号
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倪荣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沣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黄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责任人:陈振华。
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黄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自身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3.58元,由原告广州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林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