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8民初273号
原告:荆门九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767915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68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荆门九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曾令耘
审判员周斌
人民陪审员向建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