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231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元,荆门市东宝区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友才。
被告:荆门九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76791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2栋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8797685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荆门九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明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车雪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