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九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21)云0521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521民初273号
原告保山市施甸县光灿石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光灿加工厂)与被告荆门九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光灿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2021年3月4日领取),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收,2021年3月29日明确表示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山市施甸县光灿石材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树
书记员 魏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