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桌正加与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罗直小学、浏阳市工务局、湖南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浏民初字第04106号
原告桌正加,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令排,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39号浏阳河畔家园2栋2207房。
法定代表人*双峰,经理。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罗直小学,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东环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湖南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浏阳市工务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二栋。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桌正加与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罗直小学、浏阳市工务局、湖南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桌正加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桌正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桌正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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