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54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道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348号钢材大市场4#3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方坪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银座9层9043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2022)湘010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75377.25元,资金占用利息68429.75元(一笔以249371.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6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止为30971.75元;一笔以3260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7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止为3745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946元,执行费8927元,以上共计661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16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