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77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8月12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7月16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1533XQ。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0执77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永鸿
审 判 员 杨 东
审 判 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文静
书 记 员 彭 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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