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民初111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思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