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民初111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思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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