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执3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随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线下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尚有较大数额的外债,目前靠做零散活维持生活,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向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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