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执3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随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线下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尚有较大数额的外债,目前靠做零散活维持生活,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向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