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690号
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康定县姑咱村,注册号513321600020465。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03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9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1533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税清文,男,汉族,1967年03月0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甲布,男,藏族,1985年03月04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
被告:**,女,藏族,1981年0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塘县。
被告:***,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蒋军、***、甲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3元,由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林静
人民陪审员*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