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怡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29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五洞桥北街二段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怡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倘甸镇招商大厦西315、316室。
法定代表人:胡常清。
申请执行人成都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怡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2018)云0129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由云南怡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成都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0万元及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二、由云南怡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成都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357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怡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6月21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永明
审判员  丁路祥
审判员  荣生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桂宝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