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9民初4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华安县。
被告: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83097824P。
法定代表人:严传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联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97891351X。
法定代表人:李其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联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胡国标
审 判 员  陈婉兰
人民陪审员  罗 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苏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