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286号
原告:福建省锦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21号江滨花园沿江2幢2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24262A。
法定代表人:刘奇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源,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福建省锦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锦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锦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省锦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