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81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105号6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63470245F。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赣1181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520488元或等价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