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5民初46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xx号x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万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湾里区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2栋201室。
负责人:万欢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湾里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湾里区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湾里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4.92元,减半收取计1163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何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