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亿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民初1223号之一
原告:江西亿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098634705B。
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绕二镇瑞港村三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戴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建国,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63470245F。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
法定代表人:万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亿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2020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亿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亿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40元人民币,由原告江西亿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黎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