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弘基预拌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I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22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105号6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63470245F。
法定代表人:万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预拌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湘湖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796992577J。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市**预拌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22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赣022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奕华
审判员  吴娅喜
审判员  郭慧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