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通高杆灯有限公司

浙江云通高杆灯有限公司与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6民初6676号之一
原告:浙江云通高杆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郭,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现代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云通高杆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云通高杆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云通高杆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云通高杆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