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恒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灵芝东路与凤凰山北路交叉,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灵芝东路与凤凰山北路交叉口(递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潘金水。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潘金水,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安吉布拉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康一路(康山工业园区),,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康一路(康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吉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商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恒欣建设有限公司、***、***、***、潘金水、安吉布拉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3执13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27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