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恒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恒欣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3363号之一

原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71732408W。

法定代表人:潘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实青、魏郭,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乔官,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度区,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勋,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春平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916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陶世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婧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