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执1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昌硕西路315、317、319、321、323、325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94814。
法定代表人陈秀青。
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灵芝东路与凤凰山北路交叉口(递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综合大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32408。
法定代表人潘金水。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徐月珍,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贺志军,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潘金水,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安吉布拉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康一路(康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9333479。
法定代表人徐天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欣公司)、***、徐月珍、贺志军、潘金水、安吉布拉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拉格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信诚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欣、***、徐月珍、贺志军、潘金水、布拉格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恒欣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信诚公司借款本息等共计57万元,被执行人恒欣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信诚公司15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信诚公司12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浙0523执13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王文德人民陪审员朱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章震威书记员孙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