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恒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执1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灵芝东路与凤凰山北路交叉口(递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71732408W。

法定代表人潘金水。

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现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63199125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19)浙0523民初4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92000元(含诉讼费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仅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已实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92000元(含诉讼费2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浙江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