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3执1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穆皇西路尚城公馆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555338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1月13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浙0523执19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嵩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