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

***、***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执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穆皇西路尚城公馆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55533840。

法定代表人:孙锡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9日作出的(2017)浙0523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05440元(含诉讼费544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18年6月14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18年1月1日,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共计0元。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0544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