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3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远,男,1949年7月9日出生,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皇西路尚城公馆小区3幢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555338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高远与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4日作出的(2017)浙0523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远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796330元(含诉讼费1133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孙锡栋银行存款,截至2018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孙锡栋银行存款余额共计7500元。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综上,现被执行人安吉晟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诸东冬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