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莒县昌盛装饰有限公司、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昌盛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莒县昌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其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财产等相关领域进行了系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在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