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15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克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制定了还款计划,该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22执156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