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15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克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制定了还款计划,该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22执156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