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执2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渚汀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克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8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鲁L×××**号牌别克汽车一辆(未扣划)、鲁L×××**号牌福田汽车一辆(未扣划)、鲁L×××**号牌长安汽车一辆(未扣划)。后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车籍登记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无执行必要、无工商登记。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毕纪法